螺旋输送机检验标准
每台产品经制造厂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,出厂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。
1.1一般技术要求
1.1.1螺旋输送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。
1.1.2铸件应符合GB 9439和GB 11352中的技术要求。
1.1.3焊铸件应符合GB/T 12469中的缺陷分级Ⅲ级的要求。
1.1.4凡外协件、外购件应有合格证,并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。
1.1.5涂漆前,钢材表面应进行除锈处理并应达到GB8923中Sa2或St3级的要求。
1.1.6涂漆部分应涂底漆一层,面漆两层。漆膜总厚度为50~100µm,漆膜附着力应达到GB 9286中的2级要求。
1.2整机技术要求
1.2.1螺旋输送机的结构应保证:
a.拆卸螺旋时,不用移动或拆卸驱动装置;
b.拆卸中间轴承时,不用移动或拆卸螺旋;
c.在不拆卸料槽和盖板的状态下可以润滑中间轴承。
1.2.2螺旋输送机料槽内的螺旋槽几何轴线下的中间轴承截面积,不超过螺旋几何轴线下料槽有效面积的25%。
1.2.3螺旋外径公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2 mm |
||||||||||||
螺旋公称直径 |
100 |
125 |
160 |
200 |
250 |
315 |
400 |
500 |
630 |
800 |
1000 |
1250 |
公差 |
±0.8 |
±1.2 |
±2.0 |
±3.0 |
1.2.4螺旋螺距公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表3 mm |
|||
螺距 |
100~250 |
315~500 |
560~630 |
公差 |
±4 |
±6 |
±10 |
1.2.5螺旋外径与料槽间的间隙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,其 小间隙不得小于名义间隙的50%。
表4 mm |
||||||||||||
螺旋公称直径 |
100 |
125 |
160 |
200 |
250 |
315 |
400 |
500 |
630 |
800 |
1000 |
1250 |
名义间隙 |
7.5 |
10 |
12.5 |
15 |
20 |
1.2.6螺旋输送机空运转时,输送机长度为20m时,其输送机主轴转矩应不超过表5的规定。
表5 |
|||
螺旋公称直径mm |
≤315 |
≤800 |
≤1250 |
转矩N·m |
75 |
380 |
920 |
1.2.7螺旋输送机空运转2h后,轴承温升应小于20℃。
1.2.8螺旋输送机空运转噪声应小于85dB。
1.3按产品批量的5%抽试,但至少不少于1台,如抽试不合格,则加倍抽试,如有一台不合格,则视为一批不合格。
2.标志、包装和贮运
2.1螺旋输送机应在头部的明显位置上固定标牌,标牌应符合GB/T13306的规定。
标牌内容如下:
a.产品名称;
b.产品型号;
c.主轴转数、整机重量;
d.出厂日期及编号;
e.制造厂名称。
2.2螺旋输送机零部件的包装、加固、防雨、防潮要求应符合GB/T13384的要求。
2.3螺旋输送机发运时应随机附带下列文件:
a.产品合格证书;
b.产品使用说明书;
c.装箱单。
2.4螺旋输送机应贮存在通风防雨良好的仓库内,以免锈蚀损坏。
2.5在用户遵守产品的保管、运输、安装、使用规则的条件下,自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,其中按单班(8h/日)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,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,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部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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